2 – 5 December 2025
Shanghai New International Expo Centre (SNIEC), China
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龙阳路2345号, 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

知识产权措施

中 国 国 际 海 事 会 展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

承 办 单 位 上 海 市 船 舶 与 海 洋 工 程 学 会 和 亚 洲 博 闻 有 限 公 司 已 制 订 措 施 处 理 由 承 办 单 位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( 「 中 国 」 ) 举 办 展 览 会 ( 「 展 览 会 」 ) 中 关 于 参 展 商(「参 展 商」)在 展 览 会 作 出 的 参 展 产 品 侵 犯 其  知 识 产 权 (或 其 集 团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人 知 识 产 权 的 投 诉 。 该 措 施 的 目 的 在 于 协 助 仅  个 别 参 展 商 保 护 他 们 自 身 的 知 识 产 权 和 尊 重 别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。

在 此 方 面 , 请 所 有 参 展 商 注 意 标 准 规 章 第 7 条 中 以 下 各 段 条 文 的 规 定 :

「 参 展 商 不 得 在 展 览 会 中 展 出 任 何 伪 冒 货 品 或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知 识 产 权 的 货 品 ( 「 侵 权 货 品 」 ) 」 或 任 何 受 本 地 法 律 或 法 规 禁 止 或 限 制 的 货 品 ( 「 违 禁 货 品 」 ) 。 承 办 单 位 有 不 得 追 索 的 权 力 移 除 任 何 其 或 任 何 中 国 法 院 或 相 关 机 构 认 为 是 侵 权 或 被 禁 的 货 品 , 取 消 参 展 商 的 参 展 权 及/ 或 关 闭 参 展 商 的 展 位 , 而 在 任 何 该 等 情 况 下 参 展 商 无 权 向 承 办 单 位 提 出 金 钱 或 其 它 索 偿 。

参 展 商 同 意 , 当 被 要 求 时 , 向 承 办 单 位 提 供 补 偿 并 免 其 蒙 受 由 于 参 展 商 展 示 任 何 侵 权 货 品 或 违 禁 货 品 而 导 致 , 或 由 于 第 三 方 因 展 示 而 做 出 的 行 为 , 而 导 致 承 办 单 位 以 任 何 形 式 无 论 是 自 身 或 其 代 表 蒙 受 或 向 其 提 出 的 , 一 切 索 偿 、 责 任 、 损 失 、 讼 案 、 诉 讼 、 赔 偿 、 判 决 、 开 支 、 费 用 ( 包 括 法 律 费 用 ) 及 任 何 其 它 类 型 的 收 费 。 」

本 简 介 列 明 的 各 项 规 则 与 规 定 是 标 准 规 章 的 条 件 及 条 款 的 补 充 规 定 , 而 且 构 成 参 展 商 与 承 办 单 位 签 立 的 参 展 合 同 的 一 部 份 。 本 简 介 和 标 准 规 章 可 于 承 办 单 位 网 址 www.marintecchina.com 中 浏 览 。

供 参 展 商 措 施 摘 要

1. 如 果 您 要 投 诉 自 身 的 知 识 产 权 被 侵 犯 , 应 向 展 览 营 运 办 事 处 提 出 。

2. 如 果 您 在 展 位 接 到 参 展 商 投 诉 , 应 将 投 诉 转 介 给 展 览 营 运 办 事 处 。

3. 投 诉 人 向 展 览 营 运 办 事 处 提 出 投 诉 时 , 应 提 供 一 份 或 一 份 以 上 , 下 列 书 面 证 据 以 证 实 其 投 诉 :-

a) 商 标 – 可 在 中 国 法 院 执 行 的 有 效 商 标 注 册 证 原 件 或 认 证 复 件 ( 包 括 任 何 续 期 证 书 或 续 期 证 明 ) 。

b) 注 册 设 计 – 可 在 中 国 法 院 执 行 的 有 效 设 计 注 册 证 原 件 或 认 证 复 件 ( 包 括 任 何 续 期 证 书 或 续 期 证 明 ) 。

c) 专 利 – 可 在 中 国 法 院 执 行 的 有 效 专 利 授 权 证 原 件 或 认 证 复 件 ( 包 括 任 何 续 期 证 书 或 续 期 证 明 ) 。

d) 针 对 侵 权 货 品 的 中 国 法 院 判 令 。

e) 如 果 由 代 理 人 代 表 提 出 投 诉 , 应 提 交 代 表 委 托 书 或 授 权 书 。

此 外 , 投 诉 人 应 提 交 一 份 已 填 妥 的 「 投 诉 表 格 」 , 列 明 投 诉 细 节 , 包 括 : 参 展 商 名 称 、 展 位 编 号 、 日 期 、 投 诉 人 名 称 、 简 明 描 述 投 诉 性 质 及 描 述 投 诉 的 产 品 等 。

4. 如 果 没 有 法 院 判 令 , 承 办 单 位 只 有 责 任 通 知 参 展 商 其 涉 及 投 诉 , 并 要 求 该 参 展 商 移 除 侵 犯 他 人 权 利 的 物 品 。 不 过 , 提 出 这 种 要 求 不 得 被 视 为 构 成 承 认 或 同 意 该 货 品 实 属 侵 权 货 品 或 违 禁 货 品 。 如 果 承 办 单 位 认 为 ( 其 持 有 独 占 性 酌 情 权 ) 参 展 商 有 合 理 的 依 据 拒 绝 移 除 该 货 品 , 则 承 办 单 位 不 会 在 没 有 中 国 法 院 判 令 的 情 况 下 采 取 进 一 步 行 动 。

5. 如 果 投 诉 人 出 示 一 项 关 于 侵 犯 他 人 权 利 货 品 的 中 国 法 院 判 令 , 承 办 单 位 会 采 取 合 理 的 行 动 确 保 判 令 的 内 容 得 以 贯 彻 执 行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要 求 参 展 商 立 即 在 余 下 展 期 内 移 除 受 争 议 的 产 品 或 材 料 , 除 非 他 们 能 提 出 证 据 令 承 办 单 位 相 信 相 关 货 品 不 受 该 判 令 的 影 响 , 或 即 使 该 判 令 作 出 规 定 , 他 们 仍 有 权 展 示 相 关 产 品 或 材 料 。

6. 如 果 参 展 商 拒 绝 依 照 上 文 第5 段 所 列 出 的 指 引 合 作 , 承 办 单 位 明 确 保 留 权 利 在 余 下 展 期 内 关 闭 该 参 展 商 的 展 位 。

7. 所 有 参 展 商 都 明 确 了 解 , 承 办 单 位 、 其 雇 员 及 代 理 人 , 如 上 文 所 述 ,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无 须 为 参 展 商 或 其 它 人 士 侵 犯 任 何 知 识 产 权 而 承 担 责 任 。 虽 然 承 办 单 位 会 采 取 合 理 的 行 动 以 防 止 及/ 或 制 止 各 项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 行 为 , 成 办 单 位 无 法 决 定 侵 权 行 为 实 际 上 是 否 发 生 。 如 果 您 是 投 诉 人 , 如 有 需 要 , 请 您 寻 求 独 立 法 律 意 见 及 要 求 中 国 法 院 作 出 适 当 的 判 令 。

8. 当 有 人 根 据 这 些 标 准 条 件 及 条 款 作 出 投 诉 时 , 如 果 承 办 单 位 认 为 合 适 , 承 办 单 位 会 跟 本 地 的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局 联 系 。

承 办 单 位 明 确 保 留 不 时 修 订 本 简 介 规 则 和 规 定 的 权 利 。